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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0号、41号、42号、4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1〕88号)执行。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四)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各级科技、经信部门、中小企业局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组织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围绕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定期评选3-5个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创业项目,申报“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为其争取省级创业资金扶持。各县(市、区)都要选择一些重点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支持。

(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八)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九)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以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一)晋城职业技术学院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的资金、人员、设施投入,并按规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培训。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

(十二)给予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十三)给予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新招用人员的,可提供贷款再扶持。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十六)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补贴。

(十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十九)提供就业服务。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要加大市场招聘密度,完善网络招聘,组织好进校园招聘,认真抓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对接服务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招用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要开通小微企业QQ群、微信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业务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三、积极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二十)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精神,按规定做好困难企业认定。

(二十一)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五项社会保险。缓缴时间:2014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按对应月份计算,缓缴期1年;还款截止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不在缓缴范围。

缓缴期间,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五项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十二)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4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资金来源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规模按参保人员总量的10%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补贴。

(二十三)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的,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总额的50%。资金来源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规模按参保人员总量的5%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补贴。

四、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对就业的积极作用,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四)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需求计划,确保在每一个乡(镇)、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分别安置一名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加大开发安置力度,确保全市“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消零,确保所有困难就业人员,特别是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人人实现就业。

(二十六)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四个文件,同时要建立我市2014—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缓冲机制,参照省政府购买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标准,全市每年购买9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其中:城区100个,泽州150个,高平150个,阳城150个,陵川50个,沁水100个,市本级200个。各县(市、区)主要用于在乡镇、社区、居委、行政村从事农业、畜牧、林业、劳动保障、法律、医疗、教育、文化宣传等一线岗位的服务性工作。市本级200个主要用于市级医疗、教育、法律、文化宣传和市经济开发区乡镇、社区、居委、行政村一线服务性工作。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筹措的1%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创城”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牵引,明确落实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小企业局要对符合政策补贴的小微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落实。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扶持创业就业的相关文件精神,保证各项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四是工商、税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对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工商登记、减免税费等服务。五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成立“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协调组,建立周会制,优化经办流程,实现困难企业认定审核,缓缴社会保险费初审和申请失业保险金补贴审核一次性会审。六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反馈各级各部门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七是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将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列入全市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内容,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八是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发挥效应。今年要把各级各部门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创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重点督查项目,年内要组织开展至少两次专项督查,确保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服务对象上,力争让政策效应发挥到最大效益,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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