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给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环境,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合理布设站点,方便市民骑乘,即以行政机关、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公园广场、教育医疗、酒店餐饮、换乘枢纽等人流集中区域为依托,按照300-500米为服务半径,逐步形成网络。
城市公共自行车持卡人应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公共自行车骑行范围为市区,使用时应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如发生故意破坏自行车的行为,需根据破坏程度按价赔偿损失。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低碳便民,智能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运营企业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同时,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让百姓满意。(撰稿:韩艳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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