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和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做到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实行年度审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乡道3500元/公里·年的标准对乡道养护进行资金补助,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撰稿: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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