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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将大幅提升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为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确保广大农村朋友公平享受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阳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60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市将大幅提升乡村医生待遇支付水平。

    一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编在岗乡村医生的补助不低于800元/村/月。二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进行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的支付比例。三是保障村卫生室日常运转经费,按照500人口以下的卫生室每所2000元标准、500人至1000人每所2500元标准、1000人以上每所3000元标准列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四是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养老补助机制,稳定村医队伍。对于满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退出乡医队伍后,由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月不少于200元、300元、400元的生活补助。五是对接通信息网络系统的村卫生室实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600元/年/所。同时,通过集中培训、巡回医疗、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信息能力培训。六是对公开招录的大学生村医参照大学生村官待遇对待,所需经费除享受村医待遇及各项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供稿:孔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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