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人经营,且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数额: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二、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
补贴数额: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阶段性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优惠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政策: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按程序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九、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十、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地按相关规定开发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来自零就业家庭;
3.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以上三种情形,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需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4.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5.持证残疾人;
6.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