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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78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 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共组织15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省直部门5000名,各市10000名(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见习单位由各市根据省厅下达的见习任务自行组织和确定。
  二、规范见习管理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填写《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并持以下有效证件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学历证书;
  3、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4、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还应出具相关证明。
  (二)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需填写《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岗位期限等有关情况。
  (三)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和公布见习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招聘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为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提供对接服务,对接后双方签订《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见习期间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
  三、落实见习待遇
  2010年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当地人民政府负担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或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见习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中。
  四、强化见习组织
  (一)加强见习组织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财政、教育、国资委、工商联及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要继续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性,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渠道。要加强对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管理,做好就业见习过程的跟踪和服务。
  (二)健全就业见习月报表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机构要按照省厅要求建立统一台帐。每月5日前将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见习人员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附件6、附件7)。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省下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于7月5日前将本市分解任务情况报省厅就业促进处。
  联 系 人:韩志成
  联系电话:0351-7676071 7676072(传真)
  电子邮箱:sxsxjyc@126.com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2010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2: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附件3: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附件4: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5:见习证明
  附件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统计表
  附件7: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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