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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人事工作依法行政,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厅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以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事厅政务公开是指人事厅机关或由人事厅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事厅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厅成立由厅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负责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拟定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并对我省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厅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单位、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

(一)人事厅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及其职能。

(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事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聘干计划。

(六)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考试成绩及进入面试、录用范围的人员名单;营以下军转干部进公务员队伍考试成绩名单。

(七)全国及省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等考试计划及合格人员名单;省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副高以上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八)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准名单,举办冠名“全省”、“山西”、“三晋”等人才交流会的批准名单;

(九)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名单;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和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人员名单。

(十)外国专家来晋工作许可及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晋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名单;国内人才出国培训计划。

(十一)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政策;离退休政策;高级专家延退名单;工人技术等级、工人技师考核、考试合格名单;工人技师岗位职数。

(十二)推荐“两院”院士、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

(十三)其他应当向单位、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厅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公开:

(一)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厅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情况。

(四)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开支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职工住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厅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厅机关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政务公开的所有项目,都要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要求,在人事厅网站、新闻媒体或以通知、通报形式向服务对象或本单位职工公开。并公布责任部门、监督部门、联系人和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会议、公告栏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在厅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在厅政务大厅和厅机关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放置办事指南(查阅本)。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五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报告。

驻厅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处室(单位)目标任务完成和公务员(职员)年度考核。凡服务对象所申报材料符合我厅政务公开或“办事指南”要求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玩弄手中权力刁难服务对象、玩忽职守造成失时误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山西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名单

山西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 邢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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